[ 设为首页 ]
[ 加入收藏 ]
[ 联系我们 ]
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技术服务

服务范围:
  ◇ 全国涉及野生动植物的案件的鉴定

  ◇ 进出口濒危动植物产品的法定标记

  ◇ 野生动植物遗传多样性分析与监测

  ◇ 野生动植物检验鉴定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 野生动植物产品标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

  ◇ 林业、海关、公安、等执法部门的技术培训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业务受理程序

  1. 送检人须准备委托单位的委托函或介绍信或其他类似功能的书面材料,送检时提交给“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本单位目前不受理个人委托。

  2. 将检材妥善包装(见“送检注意事项”),通过妥善的运输方式送到“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地址是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楼5楼)。

  3. “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与您一起办理如下手续:1)填写《鉴定委托书》;2)填写《检材清单》;3)交接检材。关于《鉴定报告》的份数,送检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要求。

  4. “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将根据您的要求进行实验室分析,并作出结论性意见。分子生物学鉴定大约在2周左右,形态学鉴定约需1周左右。特殊情况下工作人员会通知送检人具体的时间。

  5. 当检验工作完成后,工作人员将撰写鉴定报告,经“中心”主任审核后签发。可以电话通知送检人领取,也可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

  6. 在鉴定过程中,工作人员只与送检人联系,不接受其他人的咨询。

  7. 如果可能,最好事先来电话或电子邮件咨询:电话/传真:0451-82190626;E-mail地址: dcenterff@yahoo.com.cn。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关于案件受理、检验、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保证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案件受理、检验、鉴定顺利、有序地进行,现就案件受理、检验、鉴定的运行流程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中心”只接受官方的鉴定委托,不接受个人的委托。

  第二条 受理案件时,要由委托人出示委托单位的介绍信,并详细填写委托书。

  第三条 样品管理人员要对送检样品进行称重、测量以后,打印样品清单1式2份,1份交与委托人,1份随案件卷宗存档。送检样品由样品管理人员登记、编号、录入数据库后,才可以由鉴定人员提取使用。

  第四条 送检样品由中心保留备份,以备复查。备份样品在中心送检样品库中保留5年,此后可以转入中心“标准样品库”或作其他处理。

  第五条 案件受理后由“中心”主任指定人员负责鉴定。

  第六条 一个案件至少应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七条 在送检样品检验、鉴定过程中必须详细填写“案件运行记录”和“送检样品使用说明”。

  第八条 如果鉴定使用的方法尚未经过有效性评价或首次使用,需要进行论证说明,并将实验的全过程做详细记录,与鉴定报告和运行记录一起存档备案。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由负责鉴定人员2人共同起草鉴定报告。

  第十条 鉴定报告完成后,与案件委托书、运行记录一起提交给“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审查。

  第十一条 “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审查同意后,签发鉴定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报告和送检样品使用说明均1式2份,1份发至委托单位,1份与委托书、运行记录一起在“中心”存档。如因合理原因需要多份鉴定报告时,经主任同意后可以增加。

  第十三条 案件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2-3周,如果首次使用新方法,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案件检验、鉴定处于优先位置,除特殊情况以外,任何工作不得影响案件工作。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报告(点击下载PDF格式文件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委托书(点击下载PDF格式文件
 
 
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象牙制品标记专用)识别说明
附:国家林业局关于象牙制品生产企业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计划的批复

  中心简介
  业务职能
  组织机构
  工作人员
返回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黑ICP备050094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