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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批复

国家林业局关于象牙制品生产企业使用
“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计划的批复

林护批字[2004〕85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

  你省(直辖市)上报的申请对象牙制品标记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第1号公告》的精神;经研究,现将象牙制品标记试点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管理专用标识"计划批复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北京库鹏象牙雕刻厂等8家象牙制品生产企业的9个加工点和北京正栋腾飞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经营单位的31个销售点所生产、经营的象牙制品须全部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各定点象牙制品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使用标识数量见附件。

  二、对确系个人合法持有的象牙制品需要进行标记的,合法持有人可直接向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地址:东北林业大学野生动物资源学院)申请"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由其汇总登记并报我局审批后实施。

  三、 经标记的象牙制品可凭收藏证及所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转,需要出口的,凭其直接向国家濒管办申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四、请各有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定点生产企业和单位的象牙和制品库存及合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档案,明确要求其在指定销售场所醒目处张贴有关制品来源、定点生产和禁止擅自携带出境等中英文说明,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象牙制品销售活动。要切实加强对象牙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性监督管理,防止其生产、销售非法来源的象牙或其制品。对执法查没的象牙或其制品需要进入加工利用的,应按照法定程序另文报批。

  请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库存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核实,整理成书面材料于2005年5月31日前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抽查。同时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征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资源保护管理费并汇至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专户。在下一年度需要继续定点或增减定点企业和单位并使用标记的,需同时报文申请审批 。

  五、请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标记试点企业和单位监督管理,并在上述产品主要经销场所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报等形式开展广泛宣传,促使公众尽快认知该专用标识及其内容、要求和意义,制止打击冒用、滥用、超范围使用专用标记的行为,确保标记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有关该专用标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技术等问题和鉴定申请,请及时与下列单位和人员联系: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研究发展中心 陈力  电话:010-62888966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金煜  电话:0451-82190626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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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象牙制品标记专用)识别说明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 黑ICP备05009468